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96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09-1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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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96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系个体工商户,名称:汨罗市***商店,经营场所:汨罗市***,《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

2017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其营业大厅冷冻柜内存放有待售的“盛鑫源”肉鸡(制造商:昌邑市盛鑫源食品加工厂,厂址:昌邑市卜庄镇夏店社区,电话:0536-7838268)4袋,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净含量:计量销售;产品标准编号:GB16869-2005;储藏方法:-18℃;保质期12个月;质量等级:合格品;生产日期:见封口。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局领导批准对上述涉案食品当场予以扣押,开具《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遂于当日将该案呈报市局领导同意批准立案

经查:上述食品由易姓经销商2017年1月21用自己的冷柜车送货至当事人的门店当事人数量为10袋,每袋1.4斤,合计14斤。进货价为13.5/销售价16元/斤,货值金额共计224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已销售8.4斤(6袋),剩余5.6斤(4袋),获违法所得134.4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从事食品经营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进货渠道、品种、数量、价格、货值金额及获利等事实;

证据五:“盛鑫源”肉鸡实物外包装照片3张,证明该食品未标生产日期的事实;

证据六:“盛鑫源”肉鸡的进货单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该食品的进货渠道、时间、单价、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电脑小票一张,证明上述食品的销售价格。

上述证据系本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予以采信。当事人对本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这些证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其销售额134.4元即为违法所得

20178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直接送达(汨)食药工商质量案告[2017]9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管案20174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有深刻认识,主动配合案件调查,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55:“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5000到2.3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食品“盛鑫源”肉鸡4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4.4元2、处罚款人民币9865.6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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