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168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09-2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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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168

  

  关于*****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汉族,*********,现年34岁,住湖南省汨罗市******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汨罗市*****当事人经营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无证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9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汨)食品药品工商质量责改字[2017]15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7年9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早餐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我局2017年9月15日报局领导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 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5期间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小餐饮经营,从中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一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共四页),当事人有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行为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的时间;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有在限期改正的时间内仍未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改正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共二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的获利情况。

    本局于2017年9月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70号《事先告知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7〕154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之规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9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