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93号
关于***经营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系个体工商户。名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汨罗市劳动北路***;经营范围:中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8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中涉嫌经营感观性状异常的老面馒头,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当日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7月3日,当事人从***特色菜配送中心购进6包老面馒头(白色透明塑料包装,无相关标识)(共72个,12个/包)作为餐厅的点心销售,进价12元/包,共计购货金额60元。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存放在厨房食品冷藏柜内的上述4个老面馒头表面出现有不同程度大小的黑色斑点。至检查时,购进的另外68个老面馒头已作为点心售出(调查期间未接到有消费者食用该老面馒头后出现不适的投诉),价格为2元/个,剩余存放在厨房食品冷藏柜内的4个老面馒头货值为8元。
立案当日,本局批准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4个老面馒头予以扣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及相关经营许可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及权限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老面馒头表面出现有不同程度大小的黑色斑点的事实;
证据五、相片2张,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老面馒头表面出现黑色斑点的程度;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老面馒头表面出现黑色斑点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签名并发表无异议的意见,且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性依据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定的义务,确保所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当事人经营的存放于厨房食品冷藏柜内的老面馒头表面已出现不同程度大小的黑色斑点,感观性状异常,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8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224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整改,加强对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的检查清理,在食品加工区内设置问题食品存放区,且其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31;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到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老面馒头4个;2、罚没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