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69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8-07-0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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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69

 

关于曾**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曾**;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南省********,系个体工商户,名称:汨罗市****购物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

事实:2018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的1包今麦郎大今野拉面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2月,在兴罗门杨老板处购进4件今麦郎牌大今野拉面(红油爆椒牛肉面,厂家:今麦郎面品(平江)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12月13日,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110克,规格:24包/件),其进价30元/件,1.25元/包,销价2元/包,该食品于2018年6月12日到保质期。截止2018年6月11日,当事人已售出该食品3件22包,6月14日售出1包,剩余1包。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今麦郎牌大今野拉面共1包,销售金额2元,共获利0.75元,剩余1包超过保质期的该食品,仍摆放在店内货架上销售,该包食品已被执法人员在确认违法事实后予以当场销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涉案食品外包装袋1个和拍摄的涉案食品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涉案食品的外包装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涉案食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制作的销毁记录1份和现场销毁照片的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剩余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场销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18年6月2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17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16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33“案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75元;

    2、罚款人民币4999.25元;

    合计罚没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