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94号
当事人:吴*,性别:男,29岁,身份证号码:430681************,住所:湖南省汨罗市******,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汨罗市**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经营范围:糕点(烘焙类糕点)加工及销售。
2018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原料储存室发现存放有食品原料“双猫大豆油(制造商岳阳市汇友油脂有限公司,规格20升)”和“红豆沙(制造商石家庄麦加利食品有限公司,规格15kg±0.1kg)”,查这些食品原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也未建立生产、批发台账。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购进食品原料时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食品必须建立生产、批发台账。2018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于2018年3月20日之后购进食品原料“百瑞佳面粉(制造商:青岛百佳瑞面粉有限公司,规格25kg)”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建立生产、批发台账。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湖南省制售分离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厂的注册登记情况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对仍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并发表无异议的意见,且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建立生产、批发台账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2018年4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19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16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帐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