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 239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8-08-21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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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 239

       

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汉族,现年50岁,身份证号码:******************,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字号名称:汨罗市*****商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营业场所:湖南省汨罗市********

2018726日,我执法人员12331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单》(编号:2018WS00017)。举报人反应2018年7月11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过期食品向东®牌山椒萝卜脆。执法人员于7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该过期食品,该食品已销售完。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为进一步查实情况,当日,报市局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11日以1元的价格向举报人销售了一包过期食品“向东®”牌山椒萝卜脆,(生产商长沙向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年8月17日,保质期为6个月)。进价0.7元/包,销价1元/包,获利0.3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证据二:《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编号:2018WS000177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案件交办单》[(湘)食药监举报交[2018]第00182号]、《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办投诉举报件的函》(岳食药监稽举报交函(201852号)各一(共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三:举报人提提供的食品外包装照片图案材料二张,当事人开出的购销证明一份(共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共五页),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及该食品的数量、货值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018年8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5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33“案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0.3元;

2、罚款人民币999.7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