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55号
关于对*****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叁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2月26日;营业期限:2016年12月26日至2036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餐饮管理,食堂管理咨询,会议服务,使用农产品销售,肉类、蛋类、鱼类、大米、面粉、豆制品、调味品、油、干货、冷冻食品、冷鲜食品、蔬菜等配送。
2018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汨罗市*****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汨罗市****学校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2018年3月12日报请市局立案,由我局执法人员****、****二位同志负责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3月5日与汨罗市****学校食堂签订托管合同,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额6000元,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及注册登记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一组(2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与汨罗市****学校签订的食堂托管合同复印件一份(6页)及其他资料(2页),佐证其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8年5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送达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157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15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其获利2000元应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并提供相关情况,其情形符合《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情形,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2“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建议市局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180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