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269号
来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10-08 09:36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269号

                                                                            


关于**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的


罚决定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住所:湖北省云梦县**

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大荆镇**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本局遂于当日立案,指定由杜涛(执法证号 湘06062600**)陈掌(执法证号 06062600**)负责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日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9月3日止,已产生营业额381元,因经营时间不长且开支大,没有产生利润,违法所得为零。当事人已于2018 年9月5日向本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健康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体状况,能否从事食品经营;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现场照片三张,证明营业现场情况。

证据六: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八张(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情况;

证据七:销售台账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已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

证据九: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租赁情况。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已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且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剧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2018年9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听字[2018]第22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第21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四十五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者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于2018 年9月5日向本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的食品数量较少,故不予没收经营的食品。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0-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3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