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291号
来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10-12 09:12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291号

                  

关于易**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处罚决定

 

    当事人 **(汨罗市大众北路**面馆),经营地址:汨罗市大众北路**号,身份证号:4306***0952

2018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朱尚辉(行政执法证:湘06062600037)、戴敏(行政执法证:湘06062600112)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大众北路**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位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而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18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在营业,且未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18年9月22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易**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日开始经营该店,于2018年9月13日被我局责令与9月22日前改正,至案发日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获违法所得1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获得违法所得的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五: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该店经营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及发表无异议的意见,且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且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2018年 9月 2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汨)食药工商质监案听告〔2018〕   号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当事人当面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及《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罚没款合计3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0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