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47号
来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10-22 15:20
浏览量:1 | | | |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字〔2018〕147

 

关于****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名称:汨罗市******快餐店;

注册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城西南路***号;

经营范围:快餐服务。

2018年8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快餐店进行检查,发现其自今年元月以来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罗城责改字[2018]103号),限期1个月内改正。9月20日,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当日报请市局立案

经查明:自今年元月以来,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经营额6000元,无获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其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逾期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的小餐饮现场照片5张及其提供的《美团外卖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其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其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20181015日,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79)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食药工商质量监管[2018]22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