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43号
关于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现年54岁,湖南省汨罗市新塘乡****人,身份证号码为************。
2018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汨罗市******号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检查,发现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白酒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于当日报请市局立案。
经查明:自今年9月以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传统固态法白酒生产加工活动,经营额1000元,无获利。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白酒小作坊现场生产加工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共3页),证明其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白酒生产加工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都具有关联性,均已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2018年10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8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行为,无违法所得。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又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案件调查,违法行为轻微,且属于传统手工作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