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11号
关于****无照经营化妆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性别:女;民族:汉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号
公民身份号码:******************
2018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号对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经核查,当事人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本局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8月15日开始从事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截止案发,共计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和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2018年10月18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9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3、并处罚款500元,合计罚没款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