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195号
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住址:******,系个体工商户。店号名称: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奶粉)零售,日用品、婴幼儿用品、童车、玩具销售。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何锐、高礼等人对**经营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奶粉柜台上有优利士牌羊羊100金钻婴儿配方羊奶粉(生产商为陕西百跃优利士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800克/罐,生产批号为CP1007210716A,生产日期为2016年07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共两罐)已超过保质期,经市局批准于2018年7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4月从长沙经销商那里购进“优利士”牌羊羊100金钻婴儿配方羊奶粉2罐(生产商为陕西百跃优利士乳业有限公司,净含量800克/罐,生产批号为CP1007210716A,生产日期为2016年07月21日,保质期18个月),进价为110元/罐,售价为158/罐,货值金额为316元,到2018年7月9日监督检查时该两罐奶粉已超过保质期170天,期间摆放在店内奶粉柜台待售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许可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18年7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已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018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209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222号,告知当事人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建立食品临近保质期柜台等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33:“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栽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的,0-5万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优利士牌羊羊100金钻婴儿配方羊奶粉2罐;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