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66 号
关于******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经营范围: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化妆品、母婴用品、I类医疗器械销售。投资人:***,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当事人经营保健食品未按要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且在我执法人员2018年11月1日现场检查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口头给予了警告,2018年11月8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经市局批准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8年11月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何锐、高礼等人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保健品专柜存放有保健食品养生堂牌维生素C片(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60114,生产受委托商:广州正当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701)1盒、京都安顺堂牌天然维生素E软胶囊(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80158,委托生产企业:江西赣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103)1盒。查验这些保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不能提供。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汨罗食药监新所食责改[2018]8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口头给予了警告。2018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2018年11月5日购进的喜莱恩牌鱼油软胶囊(批准文号:鲁食健生证(临)字20110040号,受委托生产商: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0906)2瓶、喜莱恩牌蜂胶胶囊(批准文号:鲁卫食证字(2007)第370000-000372号,受委托生产商:威海紫光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81016)2瓶,查验这些保健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仍不能提供。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2018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18年11月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新所食责改[2018]89号)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其改正的事实;
证据五:2018年11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六:《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的确认;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已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并无异议。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釆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且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95):“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栽量基准:5000到2.3万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