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58号
关于***未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保健养生馆案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民族:汉,现年 51岁,地址:湖南省汨罗市红花乡**村***20号, 身份证号码:4306811967****2018。
2018年10月15日我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汨罗市建设东龙舟商业街*栋***号进行巡查,发现当事人***在门面内设置了按摩床、按摩椅、吧台、休息座椅等设施,有经营的迹象,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对检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作为初步证明。
2018年10月16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笔录》一份。后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18日开始在案发地经营**保健养生馆,至案发日还在免费体验期内,没有获得任何利润。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真实、合法且相互关联,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构成了无照经营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18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先告[ 2018 ]第44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当事人主动中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第十八条:“罚款处罚一般划分为高限幅度处罚、中限幅度处罚和低限幅度处罚三个档次。其中,高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70%以上,中限幅度处罚为法定幅度的30%以上不足70%,低限幅度处罚为不足法定幅度的30%。法定辐度比较宽的,可以划分三个以上的档次实施裁量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开户账号:4300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工商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