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326号
关于***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 :***,男,现年54岁,汨罗市***镇人,公民身份号码:*********。经营地址:汨罗市人民路。
2018年10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对当事人位于汨罗市人民路的早餐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早餐经营活动,本局当即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7日内予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8年11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在营业,且未按规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当日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0日开始,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在汨罗市人民路租赁面积为30平方米的门面从事早餐服务经营。至2018年11月8日止,共计营业额1800元,获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和相关经营情况;
证据三: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早餐店经营现场的情况;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早餐经营活动的事实及违法获利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及发表无异议的意见,且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汨罗市人民路租赁门面从事早餐服务经营,其经营条件比较简单,从业人员较少,经营面积为
30平方米,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经营面积,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场所的使用面积,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面积等。”之规定的小餐饮要求,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业经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早餐经营活动,且被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之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8年11月12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3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8〕140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及《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反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5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