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303号
湖南*******有限公司未按
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案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汨罗市**********西侧),法定代表人******。
2018年4月18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配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身份证号:**********),未能出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N2,叉车司机),安全监察人员于当日下达了“湘岳汨监特令[2018]第66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2018年4月25日前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N2,叉车司机)的作业人员上岗作业。2018年4月25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作业人员(******)仍在作业,未持证上岗,安全监察人员将情况报请局领导,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配备的特种设备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N2,叉车司机),直至案发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二:当事人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两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配备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规定。构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为。
2018年 5月 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3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 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六章第一节十八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具有本条例违法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内,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