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327号
来源: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8-09-2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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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327号

 

关于汨罗市********未按照规定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信用代码:**********;住址:**********;投资人:******,身份证号:***********。

2018年9月3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配备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人员“****”未能出示《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4证》,安全监察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湘岳汨监特令[2018]第96号”,要求当事人在2018年9月7日前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液化石油气瓶钢充装。2018年9月7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气瓶充装作业人员“****”仍在从事气瓶充装,未能出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监察人员将情况报请市局,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配备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人员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取得《液化气体气瓶充装P4证》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直至案发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气站是经湖南省技术监督局核准的气瓶充装单位;

证据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五、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可。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并无异议,且查证属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8年9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3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规定,构成配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从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行为。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