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8〕305 号
湖南******有限公司电梯安装人员
未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从事电梯安装作业案
当事人:湖南******有限公司,信用代码:*********,住址:*********蓉公馆1204室,法定代表人:***。
2018年4月19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在汨罗市*********在建工地电梯安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电梯安装人员***、***未能出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安全监察人员于当日下达了“湘岳汨监特令[2018]第6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在2018年4月26日前配备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上岗作业。2018年4月26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在汨罗市茶园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在建工地电梯安装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电梯安装作业人员***、***仍在安装作业,未持证上岗。安全监察人员将情况报请局领导,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汨罗市茶园社区居民服务中心在建工地使用的电梯安装作业人员张奇、曹春华未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直至案发日。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
二:当事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电梯安装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基本情况;
三: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
四: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五: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安装电梯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的规定,构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从事电梯安装作业行为。
2018年6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8〕3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