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
汨罗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识别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行动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后果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应急求援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监督检查
7.4 奖惩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岳阳市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办法》、汨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和修编工作的紧急通知》(汨政办函【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组织体系及职责
局下设各所设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总指挥:周爱煌(局长)
2、副指挥:周应群(副局长兼党组副书记)、朱征兵(党组成员、副局长)
3、成员:周浩、樊铁军、周友根、毛勇奇、冯拥军、仇利明、王典、高晓阳、杨马力、邓长英、毛军雄、何锐。
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由周浩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汨罗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局下设各基层所,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局办公室 会同有关股所室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局监察室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单位、人员渎职、失职等处理工作。
2.3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特种设备事故时,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联合相关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牵头,各相关成员参入,联系市安委会相关部门(单位)、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专家技术咨询组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及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划分的有效证明及处理建议。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警视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3.2 特种设备监管股收到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2.3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应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接 警
特种设备监管股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
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3.2 处 警
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市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
3.4.1 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安监局、上一级质监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3.4.3 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行动
4.1.1 分级响应
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事故时,县(市、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事故报告。
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Ⅲ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Ⅲ级事故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启动相关预案。
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Ⅱ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Ⅱ级事故时,立即报告市、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乡级参与协助、协调、配合。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Ⅰ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Ⅰ级事故时,立即报告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乡级参与协助、协调、配合。
4.1.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事故级别为Ⅰ、Ⅱ级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人民政府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市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主管单位等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
4.2.3 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上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指挥和协调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 应急处置
4.4.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4.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向市或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4.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5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7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照《汨罗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及时分析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并提出预防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市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畅通。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6.3 技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
6.4 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现场救援资金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筹措。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市人民政府及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奖惩
7.4.1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结束后,对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7.4.2 应急救援工作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导致损害发生或产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分。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特种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市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实施,由局办公室印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股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