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案处字〔2019〕96号
当事人:汨罗市**镇刘氏豆制品加工销售作坊*****
身份证号码:*****
住址:湖南省汨罗市**镇*****
联系电话:*****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名称:汨罗市**镇刘氏豆制品加工销售作坊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
经营场所:汨罗市**镇*****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范围:豆制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汨罗市**镇刘氏豆制品加工销售作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QRB****,经营场所:汨罗市**镇长新村六组,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刘光辉,(身份证号:43068119720224****,住址:湖南省汨罗市**镇**村*组**号),注册日期:2019年9月16日,经营范围:豆制品的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局辖区内的汨罗市**镇金*嘉超市销售的豆腐等食品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检,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报告(N0:A2190243268112064,抽样单编号:SC19430000602230593,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5项),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合格豆腐是金尔嘉超市于2019年10月6日从当事人处购进, 2019年11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场地面积为90平方米,人员较少,加工条件和工艺简单,而且生产、加工的豆腐豆皮属于《岳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2018)》“豆制品,编号2501”中的品种,应当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但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2019年9月16日在我局长乐所申领了《营业执照》后,聘请1名工人进行豆制品“白豆腐”的生产、加工;至案发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共生产白豆腐1000克,于2019年10月6日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豆腐100克销售给汨罗市**镇金*嘉超市,销售价为1.25元/克;我局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食品安全抽检的检验报告(N0:A2190243268112064)结论中不合格豆腐是由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豆腐已全部销售完;违法获利共计:1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汨罗市**镇金*嘉超市工作人员骆*明《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罗市**镇金*嘉超市从当事人购进豆腐的事实;;
2.金*嘉超市验收入库单一份,证明汨罗市**镇金*嘉超市从当事人购进豆腐的数量;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营业资质;
5.《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6.《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SC19430000602230593)打印件一份,证明湖南省市场监督局对汨罗市**镇金*嘉超市经营的豆腐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的事实;
7.由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汨罗市**镇金*嘉超市经营的豆腐检测为不合格的事实。
8.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豆腐的事实和认定汨罗市**镇金*嘉超市经营经检验不合格豆腐是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事实;
以上证据查证属实,已由当事人确认签字,并且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本局于2019年 11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场监管案听字〔2019〕250号),告知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并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建议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1375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豆腐货值金额为1250元,不足5000元,对当事人生产、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200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25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895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或者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屈原行政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