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汨罗市白水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0-01-2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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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汨罗市白水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

2019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食用农产品甜椒进行了抽样送检委托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经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公司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NCP194306815688330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1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食用农产品甜椒(又称大红椒)的检验报告No:NCP19430681568833081)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我局于201812月6日依法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19年12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5日在长沙大河西农产品市场C栋的宁乡小高蔬菜商行购进食用农产品甜椒(又称大红椒)24公斤到店销售,进货价为3.75元/kg,购货金额为人民币90元。截止到2019年12月9日止,涉案甜椒除0.96kg送检外,余下的均以7.96元/kg售完,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1元。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甜椒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货凭证备存,建立有电子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了该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等内容,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