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国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肉味”(生产日期:2020年3月23日,规格:138克/包)食品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4、M=105,实测值:10000、20000、8000、11000、250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YPGX 0001S-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湖南国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肉味”食品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NO:QZSJ20201662,样品名称:红烧牛肉味,生产日期:2020年3月23日,规格:138克/包,样品数量:7包,抽样基数:7包。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YPGX 0001S-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上述《检验报告》所检验的食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生产的,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表示无异议。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的“红烧牛肉味”(生产日期:2020年3月23日,规格:138克/包、60包/件)食品50件,销售价格:54元/件,成本价格:48元/件,共计销售货值:2700元,利润:300元。当事人于2020年5月9日收到不合格的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对该批经检不合格的“红烧牛肉味”(生产日期:2020年3月23日,规格:138克/包、60包/件)食品进行召回,共计召回5件(300包)(生产日期:2020年3月23日,规格:138g/包),其余45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其获利的300元即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46)“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15000元;
两项合计处以罚没款15300元,上缴国库。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