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第2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鲁PW2185(鲁P9T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运载冷冻肉类货车的货主涉嫌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一案,2021年4月2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被扣押的货物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批货物进行拍卖。2021年5月10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领取,公告告知上述涉案货物的物主在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我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我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2021年7月13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货物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物主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
附件: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汨市监无主物处字〔2021〕2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汨市监无主物处字〔2021〕2号
2021年3月29日,本局接到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移送车牌号为鲁PW2185(鲁P9T69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冷冻牛肉796箱,规格为25kg/箱,总重量19900kg。经现场检查,该车冷冻牛肉无随车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当日,经对该批牛肉进行核酸检测合格后,本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本局于3月31日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批冷冻牛肉是2021年3月29日在广州装载的,委托鲁PT9898(鲁P3W13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货车司机运往湖北省,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汨罗路段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查获并移送本局。货车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2021年4月2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至公告期满,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经依法对该批冷冻牛肉进行抽样检验为合格产品后,经局负责人批准,报汨罗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牛肉进行依法拍卖,所得拍卖款210450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5月10日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至公告期满,涉案货物的物主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本案中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牛肉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国库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牛肉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2104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物主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汨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