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活动中,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汨罗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钟芹辉+图形商标”火爆素排鸡、火爆寸寸骨、火爆小蛮腰三种食品进行抽检,经抽验,上述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验基本情况。检验报告编号:NO:LJ-CSP-2021第01629号,样品名称:火爆素排鸡,生产日期:2021-03-01,规格型号:86克/袋,样品数量:15袋,抽样基数:100袋。检验结论: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LJ-CSP-2021第01630号,样品名称:火爆寸寸骨,生产日期:2021-02-20,规格型号:86克/袋,样品数量:15袋,抽样基数:100袋。检验结论: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LJ-CSP-2021第01631号,样品名称:火爆小蛮腰,生产日期:2021-01-21,规格型号:86克/袋,样品数量:15袋,抽样基数:100袋。检验结论:食品标签-营养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经调查:汨罗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了“钟芹辉+图形商标”火爆素排鸡食品50件(100袋/件),销售价60元/件、“钟芹辉+图形商标”火爆寸寸骨食品32件(100袋/件),销售价60元/件、“钟芹辉+图形商标”火爆小蛮腰食品41件(100袋/件),销售价60元/件。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营养参考价值%”与标准要求的“营养素参考价值%或NRV%”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所以我局先责令当事人改正,不予立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汨罗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对生产的“钟芹辉+图形商标”火爆素排鸡、火爆寸寸骨、火爆小蛮腰进行了原因排查:该公司对食品标签-营养标签相关的要求认识不够,包装设计和印刷时未认真审核导致出错。现该公司已停止使用这批不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要求的包装,重新设计使用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包装,保证不再出现类似的问题。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