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5/2021-1868443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10-27 公开日期 2021-10-2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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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1〕190号

    当事人: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3******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30****** 

    2021年6月30日,本局收到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JQT21FC11835)原件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调味面制品“味觉大战” 热狗仔素板筋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年4月20日,规格:65克/包)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mg(KOH)/g,标准指标:≤3.0,实测值:5.4,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6月3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提出异议,于2021年7月6日向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湘桥分局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6月30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1年8月23日,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YMSY 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mg/g,标准指标:≤3.0,实测值:7.7,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8月23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检结论无异议。

    2021年8月2日,本局收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SZCJ202107110)原件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调味面制品“Fun4-素牛筋”(生产日期:2021年3月17日,规格:42克/包)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MSY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值:≤3.0,实测值:5.4,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8月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1年9月22日,本局收到宁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4303210823497-S)原件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调味面制品“麻辣司机”开窍烦恼丝(香辣味)(生产日期:2021年6月5日,规格:1×2×2.5kg/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MSY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值:≤3.0,实测值:3.8,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9月22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2021年9月30日,本局收到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F21CKIA10424)原件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调味面制品“赛1+图形”大主播(素牛筋)(生产日期:2021年6月2日,规格:86克×100包/件)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Q/YMSY 0001S-2019《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mg/g,标准值:≤3.0,实测值:5.1,单项判定:不合格)。2021年9月30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明,上述调制面制品①“味觉大战”热狗仔素板筋香辣味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0日生产的,共42件(100包/件)。2021年4月22日,全部销往广州市运友经销商处。销售价格70元/件,成本价格67元/件,货值金额2940元,利润126元;②“Fun4-素牛筋”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17日生产的,共15件(240包/件)。2021年3月19日,全部销往云南省大理刘志辉经销商处。销售价格134.4元/件,成本价格130元/件,货值金额2016元,利润66元;③“麻辣司机”开窍烦恼丝(香辣味)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5日生产的,共35件(规格:1×2×2.5kg/件),2021年6月7日,全部销往长沙县贺波经销商处。销售价格68元/件,成本价格65元/件,货值金额2380元,利润105元;④大主播(素牛筋)是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生产的,共13件(100包/件),2021年6月3日,全部销往安徽阜阳的经销商(王洪富)处。销售价格109元/件,成本价格105元/件,货值金额1417元,利润52元。上述四种食品共计销售货值:8753元,利润:349元。当事人分别收到上述四份《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经销商停止销售,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召回。2021年7月8日,共召回调味面制品“味觉大战” 热狗仔素板筋香辣味食品2件;2021年8月16日,共召回调味面制品“Fun4-素牛筋”1034包;2021年9月23日,共召回调味面制品“麻辣司机”开窍烦恼丝(香辣味)23件;2021年10月11日,共召回调味面制品“赛1+图形”大主播(素牛筋)4件,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当事人对上述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后,已做拆包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No:JQT21FC11835)原件、复检《检验报告》(No:SW202113797)复印件,《检验报告》(No:SZCJ202107110)、(No:4303210823497-S)和(No: F21CKIA10424)原件各1份,《送达回证》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4份,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5、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和情况说明各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

    6、食品召回通知、召回记录、不合格品销毁记录、整改报告各4份和处理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1年10月1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告〔2021〕14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获利349元即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 “(二)裁量基准:3、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一般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到8.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到17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9元;

    2、罚款69651元;

    两项合计处以罚没款7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