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1〕206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源之园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R******
经营场所:汨罗市**乡**村**社区
经营者:谢**
身份证号:430681**********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06810******
2021年7月26日, 本局在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对当事人经营的“厚道小猪™”油炸花生米(香辣味)(生产企业:河南开心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841022300647,保质期:十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3月4日,产品标准号:GB/T22165)进行抽检,共购买样品1kg,单价30元/kg。2021年8月23日,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了上述油炸花生米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J0231),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的标准要求要求[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单位g/100g,标准要求≦0.25,检验结果:0.44,检验方法:GB5009.227-2016第一法 滴定法,单项结论:不符合]。2021年8月30日本局将上述油炸花生米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本局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汨市监高泉所强制〔2021〕40号)对上述剩余的4.8斤油炸花生米实施扣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从汨罗联盛饼业购进上述油炸花生米(香辣味) 10斤,进价10.5元/斤,售价15元/斤,截至2021年8月30日,共销售5.2斤,销售金额78元,获利23元,货值金额150元。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对售出的花生米进行召回。2021年9月30日,当事人对召回的上述油炸花生米进行了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抽样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1份、发票1份(共4页),证明对上述油炸花生米进行抽样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被抽检的油炸花生米检验结论为“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检验机构的资质;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送达回证》 1份(共13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油炸花生米的进货来源及经营情况。
证据七:《食品召回通知书》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检测报告》后采取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10月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1〕16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氧化值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获利23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上述食品,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调查期间本局未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油炸花生米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其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被扣押的“厚道小猪™”油炸花生米(生产日期:2021年3月4日)4.8斤;
2、没收违法所得23元;
3、罚款8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8023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