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案处字〔2021〕216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1-12-07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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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案处字2021〕216号

当事人:汨罗市金尔嘉购物广场桃林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M15****

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镇****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3062619730111****

联系电话:1357505****

联系地址:湖南省平江县**镇****

2021年8月12日,本局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经营的猪肉、韭菜和芹菜等食用农产品(购进日期均为:2021年8月12日)进行抽样,并委托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9月13日,本局收到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三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1080473001、R21080473003、R21080473006),《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1080473001)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猪肉(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磺胺类(总量)项目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测试项目:磺胺类(总量),单位:ug/kg,技术要求:≤100,检出限/定量限:50(定量限),测试结果:2.29×103,单项判定:不符合;测试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单位:ug/kg,技术要求:≤100,检出限/定量限:8(定量限),测试结果:805,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1080473003)显示当事人经营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测试项目:毒死蜱,单位:mg/kg,技术要求:≤0.5,检出限/定量限:0.02(检出限),测试结果:0.81,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1080473006)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年8月12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测试项目:镉(以Cd计),单位:mg/kg,技术要求:≤0.05,检出限/定量限:0.003(定量限),测试结果:0.56,单项判定:不符合]。本局当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三份《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1080473001、R21080473003、R21080473006)和《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NCP21430681612300360、NCP21430681612300362、NCP21430681612300365),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猪肉是自行采购的,2021年8月12日共采购322.7斤,但当事人提供的采购的台账记录采购猪肉322.7斤和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351034393)上标注的猪肉数量142公斤(计284斤)不相符。该批猪肉已全部销售完毕,采购价格9.5元/斤,销售价格9.98元/斤,货值金额3220.54元,获利154.89元;于2021年8月12日从长沙黄兴海吉星国际农产品物流园购进上述韭菜2.5公斤和芹菜22公斤,韭菜进价7元/公斤,售价11.96元/公斤,货值29.9元,销售2.2公斤,损耗0.3公斤,获利10.9元;芹菜进价9.55元/公斤,售价11.96/公斤,货值210元,销售19.85公斤,损耗2.15公斤,获利47.8元。上述三种食品总货值金额3460.44元,当事人共获利213.5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和委托代理人易和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据四:检验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资质;

证据五:《检验检测报告》三份(报告编号:R21080473001、R21080473003、R21080473006)和三份《湖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NCP21430681612300360、NCP21430681612300362、NCP21430681612300365,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韭菜和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韭菜和芹菜的库存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猪肉进货记录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4351034393)1份和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猪肉的经营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韭菜和芹菜进货记录2份和销售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店内韭菜和芹菜的经营情况;

证据八: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和农产品检测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韭菜和芹菜进货查验情况和进货来源

证据九: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肉、韭菜和芹菜采购和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字且确认无异议,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111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监案20211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其获利213.59元即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生物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213.59元;

2、 罚款14786.41元;

两项合计罚没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