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汨市监无主物处字〔2022〕2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1-26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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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汨市监无主物处字〔2022〕2号 

     2021年12月8日,本局接群众举报,联合汨罗市公安局和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查处一辆运输冷冻肉类的车辆(车牌号:桂AAN582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经现场检查,该车辆运载有冷冻牛肉707件,无随车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且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未经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本局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12月10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批冷冻牛肉是2021年12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蒲庙镇附近装载,委托AAN582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运往湖北省武汉地区,在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汨罗路段时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岳阳支队汨罗大队查获。该货车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一概不知,本局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2021年12月18日本局以登报的形式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为保全证据,本局于2022年1月10日至1月11日委托汨罗公证处对该批扣押的冷冻牛肉进行数量、重量、生产日期、过期日期进行清点、登记,并对清点、登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笔录2份;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汨市监强制【2021】4号);4、《广西政协报》(第3435期);5、《公证书》(2022湘岳汨证字第23号)。

本案中涉案的冷冻牛肉为超过保质期、未经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该批超过保质期、未经检疫的冷冻牛肉707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