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1〕298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2-17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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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1298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CR**04

经营场所: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熊**

身份证号:36**0219****27****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0681*******

2021年10月22日本局分别委托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白砂糖、香蕉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1年11月26日,本局将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QD-J21101944)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 317-2018《白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白砂糖,检验项目:色值IU,标准指标:≤150,实测值:19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35887-2018),现场检查时发现还剩余5袋白砂糖,本局立即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汨市监高泉所强制〔2021〕84号)对剩余5袋白砂糖实施扣押。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6日本局将广东东方纵横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R21110137022)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样品名称:香蕉,测试项目:吡虫啉,检测方法:GB/T20769-2008,单位mg/kg,技术要求:≤0.05,检出限/定量限:5.5×10-3mg/kg,测试结果:0.357,单项判定:不符合),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香蕉有剩余。本局批准与上述案件合并调查。当事人收到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5日从岳阳市锦上花贸易有限公司购进白砂糖(名称:七月糖糖白砂糖,生产日期:2021/08/15,规格408g/袋)20包,进价5.6元/包,售价7元/包。售出14包,5包被执法人员扣押,1包因破损被当事人销毁,销售收入98元,货值金额140元,获利19.6元; 2021年10月22日从长沙梁国水果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香蕉35kg,进价4元/kg,售价3.98元/kg(因当事人进行特价促销活动,所以售价低于进价),所有香蕉于当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收入139.3元,货值金额139.3元,无获利。当事人分别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通知书》对上述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至2022年1月4日止,售出的白砂糖和香蕉无法召回。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证明委托事项、时限、权限情况及被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4张(共9页),证明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各2份(共18页),证明当事人的白砂糖、香蕉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白砂糖和香蕉的进货及经营情况;

证据六: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检测报告》(共8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证据七:《召回通知书》2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1年12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1〕60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获利19.6元即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保存了进货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被扣押的5袋白砂糖(规格408克/袋)。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