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不罚〔2022〕1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06-09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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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罚〔2022〕1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L******

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李*

身份证号:43010519**********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06810******

2022年1月24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爽口菜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2年2月28日,本局收到广电计量(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20103364)并于当日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爽口菜,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38,单项判定:不合格)。当日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存放有上述爽口菜。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从长沙市雨花区康老爷生鲜品超市配送商行购进上述爽口菜(生产日期:2021年9月6日,规格400g/袋)40包,进价1.8元/包,售价4.9元/包。至2022年2月28日止,售出40包,销售收入196元,货值金额196元,获利124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食品召回通知书》对上述抽检不合格爽口菜进行召回。至2022年3月28日止,售出的爽口菜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购进上述爽口菜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共2页),证明委托事项、时限、权限情况及被委托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共5页),证明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在事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检验报告》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爽口菜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五: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1份(共4页),证明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爽口菜的进货来源及经营情况;

证据六:生产厂商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食品出厂《检验检测报告》(共7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4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2〕2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防腐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获利124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保存了进货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

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