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225号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2-10-0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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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225

 

当事人名称:湖南楚之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

经营场所: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430204************

2022613日,本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样中,当事人经营的鲈鱼购进日期:2022.6.13)进行了监督抽样。202277日,本局收到深圳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抽检鲈鱼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CTT2206050189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标准指标:≤100,:372,单项判定:不符合)。202277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从集贸市场零散户购进上述鲈鱼5kg进价40元/kg,计购货款200元。至案发日止,上述鲈鱼除抽检的2kg外,剩下3kg鲈鱼因保管不当缺氧死亡自行丢弃处置。当事人购进上述鲈鱼时,未查验农残检测报告等食品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其基本情况;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对上述鲈鱼进行抽样的情况

证据四: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检测资质;

证据:《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鲈鱼检验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六:《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送达回证》 1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鲈鱼来源、经营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

 

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予以认定

20228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202295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且尚未使用。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五、“(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