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2〕322号
当事人名称:汨罗市心怡商行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7B******
经营场所:汨罗市**路
经营者:梁**
身份证号:44018219**10**24**
经营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JY143068**24****
2022年8月9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脆爽豆笋(生产日期2022年7月9日,生产商:湖南省名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脆爽豆笋样品1.63kg。2022年9月13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2-01-J774183),报告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食品名称:脆爽豆笋,检验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2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121-2016(第二法)]。本局于当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有5袋(经现场称重0.29斤)上述批次的脆爽豆笋剩余,本局当场对上述5袋脆爽豆笋实施扣押(汨市监高泉所强制〔2022〕66号)。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本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29日从汨罗市黎妹土特产商店购进上述舌为先®脆爽豆笋(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7月9日,保质期300天,委托商: 湖南省舌为先商贸有限公司,制造商:湖南名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2443062******,)5斤,进价14元/斤,售价20.9元/斤,售出4.71斤,销售收入98.44元,获利32.5元,货值金额104.5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脆爽豆笋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凭证及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食品经营资质;
证据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经营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三:《检验报告》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脆爽豆笋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共7页),证明进行检查时的现场情况;
证据五: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上述脆爽豆笋的进货、经营情况及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凭证1份,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2022年10月1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汨市监罚告〔2022〕96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获利32.5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及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保存了进货凭证,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被扣押的5袋脆爽豆笋(0.29斤)。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