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46号
当事人:湖南赛一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
法定代表人:余**
身份证号码:433001******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443068105029
2023年4月13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的《检验报告》(No:2023-03BP030224)原件一份。《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手工辣条(香辣丝)”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2-12-0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YMSY 0001S-2022《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标准指标:≤0.25,实测值:0.29,单项判定: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4月13日依法立案进行调查。
2023年4月14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公司成品仓库内无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经查明,上述“手工辣条(香辣丝)”调制面制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8日生产的,共生产20.2件(10斤/件)(0.2件用于食品化验和留样),成本价67元/件。2022年12月10日,20件销往重庆北碚区经销商处,售价70元/件,共计销售金额1400元,获利60元。2023年3月14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上述食品(手工辣条)进行了抽样检验。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已联系经销商停止销售,对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手工辣条(香辣丝)”调制面制品进行召回。至2023年4月24日止,共召回17件(170斤),其余因零售给个人消费且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召回。当事人对上述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后,已做拆包销毁处理,给当地村民喂猪,并积极整改,查找原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资质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检验报告》(No:2023-03BP030224)原件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手工辣条(香辣丝)”调制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
3、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真实情况;
4、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委托事项、权限、时限,委托人个人身份情况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辣条(香辣丝)”调制面制品的具体情况;
5、产品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和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手工辣条(香辣丝)”调制面制品的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
6、食品召回通知、召回记录、不合格品销毁记录、整改报告各1份和处理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停止销售,实施食品召回、改正等措施。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5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68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销售金额1400元即为货值金额,获利60元即为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本局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 “(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到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50100元;
两项合计处以罚没款501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5月 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