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市监处罚〔2023〕357号
当事人:汨罗市清华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LJ8****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湘小作坊068100****
经营场所:汨罗市屈原南路****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刘**
身份证号码:430681197011******
联系地址:湖南省汨罗市荣家坪社区***
2023年9月18日,本局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当事人生产的美味汉堡包(糕点)依法进行监督抽样,并委托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汨罗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进行检验。9月25日,汨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汨罗市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检定所)出具了上述抽检食品的检验报告(编号:2023J0888),该报告显示: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000,M=100000实测值:200000.
130000.250000.250000.290000,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依据:GB 4789.2-2022)。2023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3J0888),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9月18日,当事人生产美味汉堡包(糕点)(规格:45克/袋、保质期:常温下6天)500袋。至2023年9月27日止,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美味汉堡包(糕点)已全部售罄,成本为0.65元/袋,销售价0.8元/袋,销售金额计400元,获利75元。因上述美味汉堡包(糕点)已全部售罄,无法进行召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从事食品生产的资质;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XBJ23430681561030888ZX)复印件1份和现场抽样照片4张,证明进行监督抽检的情况;
证据四、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证据五、检验报告(编号:2023J0888)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美味汉堡包(糕点)的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
证据七、《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美味汉堡包(糕点)的事实和相关具体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生产、批发台账和情况说明、原材料进货等票据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美味汉堡包(糕点)的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签名和捺印确认无误,并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2023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市监罚听〔2023〕23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食品小作坊从事下列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获利的75元即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上述美味汉堡包(糕点)货值金额为400元,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三、“1.从轻情形:......或者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500 元;......。”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十二节三、“1.从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少于1.3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少于13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6000元;
以上1、2两项合计罚没款6075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