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及《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3-10-18 16:51
浏览量:1 | | | |


各所、队、机关各机构: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等制度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配备及管理办法》

2、《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事项清单》

3、《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责任追究办法》

4、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

核目录

5、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    

度》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2日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利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施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配备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依照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第七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准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准确。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法记录仪配备标准为各一线执法人员2-3人/台。

音像记录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使用、保养,指定专门科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音像记录设备领取、归还等查验登记制度,落实人为损坏赔偿和无故丢失追责制度,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的有效利用率。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现场检查、抽样取证、听证、证据保全、查封或扣押、留置送达或其他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其它行政执法事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十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十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行政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音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 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第十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十 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为执法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管理

十八 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记录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存储相关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进行存储。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或对外提供现场执法记录。

十九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信息最少保存2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 现场执法记录音像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刻录为光盘后附卷。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设施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

事项

记录

事项

记录场合

执法时限

要求

执法部门

记录人

开始记

录时间

记录过程

结束记录时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商事登记

审批全过程

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二十日内

工商窗口

许可

人员

上交申

报材料

记录办理全过程。

许可结束

监控

2

行政处罚

调查

取证

调查取证全过程

违法行为发生地

适时

执法办案机构

执法

人员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地前

记录执法人员到达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的全过程;记录能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相关信息。

调查取证完毕

执法记录仪

3

行政处罚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决定书送达全过程

送达地点

适时

执法办案机构

执法

人员

进入送达地点前

记录执法人员送达行政(听证)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送达完毕

执法记录仪

4

行政执法

听证

听证会全过程

听证会举行地点

适时

法规科

记录员

听证会开始前

记录听证会全过程。

听证会结束

录音设备、等

5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全过程

行政强制地点

三十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三十日

执法办案机构

执法

人员

进入查封、扣押地点前

记录全过程;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记录被实施或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场所详细情况。

查封、扣押完毕

执法记录仪

6

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

抽查全过程

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规定的抽查频次

各监管科室

执法

人员

进入抽查生产经营场所时

记录执法人员进入抽查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全过程。

抽查

完毕

录像机或执法记录仪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汨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或书面诫勉;

(五)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或降职;

(八)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依法启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八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予以采纳。

第九条  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序号

类型

审核目录

备注

1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行政许可

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3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5

行政强制

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场所、主要生产经营设施致使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6

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致使生产经营活动难以正常进行的

 

7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8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9

其他

将违法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决定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

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一、为了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能,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培训内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领导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2、法学基础知识及与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3、宪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知识;

4、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5、执法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业务技能知识;

6、必须具备的其他有关知识。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应及时纳入学习培训内容,组织审核人员学习。法规科根据工作需要要及时编制调整用于学习培训的法律法规材料。

三、学习培训可采取举办专题讲座、研讨交流会、以会代培、以案说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质量讲评、互联网+培训、“一月一学法”网上学法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新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在上岗前接受系统组织的任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五、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学习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所有法制审核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

六、法制审核人员的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成绩应纳入年终岗位考核,与奖惩挂钩。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培训、学习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

七、鼓励法制审核人员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各种形式的学习,提倡自学,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法律意识和办案能力。

八、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学习由法规组织。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