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餐”食品安全监管,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校园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鼓励开展“校园餐”举报奖励的通知》(市监餐饮发〔202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管局接收并处理的关于“校园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二、市场监管局负责校园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及奖励发放工作,确保奖励制度的公正、公平、公开执行。
三、举报奖励范围
对于举报下列“校园餐”违法行为,经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予以奖励。
(一)“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使用无标签的产品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而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
(六)“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七)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重大违法行为。
四、举报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获得奖励:
1、举报内容真实、具体,有明确的违法事实或线索;
2、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便于后续核实及奖励发放;
3、举报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或正在处理中;
4、举报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五、奖励标准与等级认定
依据《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办理,遵循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举报途径:
对上述违法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730-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要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