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法规股   日期:2016-12-1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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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监案罚字〔2016〕18号

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负责人:晏**;成立日期:2012年7月12日日;经营范围:糕点(湘式挤压糕点)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号:QS430624******。

2016年6月23日,本局收到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交办函,称我辖区当事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生产的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不合格。2016年6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C1643012033、NO:GC1643012034),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2016年4月1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当事人生产的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6年5月23日,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单位:CFU/g,检验依据:GB 4789.2-2010,标准值:≤10000,实测值:150000,实测值超过标准值15倍,该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食品不合格;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单位:CFU/g,检验依据:GB 4789.2-2010,标准值:≤10000,实测值:270000,实测值超过标准值27倍,该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食品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2016年4月16日生产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100件,计5000包,并于当日存入成品仓库;2016年4月17日生产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100件,计6000包,并于当日存入成品仓库。2016年4月19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上述两种食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6年5月8日,当事人销售给本地的汨罗市玉飞商店上述食品各5件,其中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销售价格75元/件,共计销售额375元;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销售价格90元/件,共计销售额450元,上述两种食品共计销售额825元。至2016年6月23日止,当事人库存上述两种食品各95件尚未销售,且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两种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措施。当日从汨罗市玉飞商店召回上述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215包,召回上述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266包,并将上述食品的销售额全额退还给购货者。2016年7月6日,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的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5966包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4965包送到当地一家养猪场作猪食料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注册登记情况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证据二、该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相关的委托事宜情况;

证据三、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NO:GC1643012033、NO:GC1643012034),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的现场情况及成品仓库库存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各95件的事实;

证据五、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外包装袋相关标识情况;

证据六、生产、销售记录复制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的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食品266包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食品215包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八、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的事实及情况;

证据九、上述不合格食品处理的现场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情况;

证据十、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及召回处理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十一、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及召回处理的事实及相关情况。

以上证据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实、合法,均征求了当事人意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我们予以采信。

我们认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农庄一族-农家烧烤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7日)和农庄一族-农家乐翻天(湘式挤压糕点)食品(规格:158克/包、生产日期:2016年4月16日)经检验菌落总数都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菌落总数超标,说明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达不到基本的卫生要求,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消费者食用微生物超标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安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汨食药监案告字〔201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且本局在调查此案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环境、生产流程等保障食品安全方面都做得比较好,能认真履行食品的出厂检验制度,检测合格后才出厂销售。且当事人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上述食品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后,又对其上述库存食品进行了自检,虽未检测出相关问题,但考虑到检测项目中的相关指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2016年5月8日第一次对上述食品销售一批后就停止售出,保存在成品仓库,等待抽检结果后再进行处理。另外,当事人自本局立案调查来,积极配合本案执法人员工作,改正错误态度明显,在收到上述食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联系购货者,召回上述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并启动不合格食品处理措施,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管理局或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