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6号
来源:食品安全股   日期:2017-05-2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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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6号

     

关于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68031415XR;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湖南省汨罗市xxx;民族:汉;出生:1986年10月21日;住址:湖南省平江县xxx;投资人:吴xx;成立日期:2008年07月16日;经营范围:糕点(湘式挤压糕点)生产、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证编号:QS430624010918;有效期至2019年3月2日。

(1)2017年2月23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书交办函》附{河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C164107031687)(SC164107012122)2份、《检验报告》编号(NO:ABN201606240、NO:ABN201609874)2份}。其内容分别为:①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9日对新安县新城喜洋洋超市所销售“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的食品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10月7日、规格:138g/袋}库存数量15袋进行食品抽样,抽取样品数量12袋。2016年11月2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于2016年12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所得检验结论:菌落总数不符合DBS43/002-2012《湘式挤压糕点》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②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11月24日对郑州高新区畅购百货便利店所销售“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食品辣呼呼(香辣棒)(湘式挤压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8月11日、规格:52g/袋}库存数量18袋进行食品抽样,抽取样品数量16袋。”2016年11月29日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于2016年12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所得检验结论:霉菌不符合DBS43/002-2012《湘式挤压糕点》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2月23日下午3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茂、彭姜滔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2份送达当事人,并于2017年2月23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火爆系列(片)”、“辣呼呼(香辣棒)”(湘式挤压糕点)等食品进行了立案。

(2)2017年2月27日我局收到岳阳市局下发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单(编号:(编号:GD16440285953、GD16440230237) 2份即附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GDLT16CD1115063、NO:GDLT16CD1115054)2份}。其内容分别为:①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0日对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龙兴食品经营部所销售“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的食品不差钱(湘式挤压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11月3日、规格:32g/袋}库存数量200袋进行食品抽样,抽取样品数量68袋。2016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于2016年12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所得检验结论: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霉菌计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1日对中山市小橄榄浦兴达百货商店所销售“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的食品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9月25日、规格:138g/袋}库存数量30袋进行食品抽样,抽取样品数量16袋。2016年11月15日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测,于2016年12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所得检验结论:菌落总数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2月27日下午3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茂、彭姜滔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2份送达当事人,并于2017年2月27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不差钱”、“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等食品进行了立案。

(3)2017年2月28日我局收到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寄来的《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火爆系列(条)(湘式挤压糕点)的情况通报》附1.《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文书号:江疾控(SP)检字(2016)0127号;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1份,编号:ZJXJ-023}。其内容为: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8日对中江县凯江镇鑫发副食店所销售“汨罗市华星食品厂”生产的食品火爆系列(条)(湘式挤压糕点){生产日期:2016年9月20日、规格:138g/袋}库存数量55袋进行食品抽样,抽取样品数量15袋。2016年11月8日经中江县疾控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书》所得检验结论:所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3/002-2012《湖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湘式挤压糕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2月28日下午3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李茂、彭姜滔将上述不合格《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送达当事人,并于2017年2月28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火爆系列(条)”(湘式挤压糕点)食品进行了立案。2017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经合议后,对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立案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并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11日生产的食品“辣呼呼(香辣棒)”(湘式挤压糕点){规格:52g/袋、厂内自行检测留样12袋}30袋,2016年8月15日销售18袋至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区畅购百货便利店,销售价格1元/袋。2016年9月20日生产的食品“火爆系列(条)”(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38g/袋、厂内自行检测留样10袋}65袋, 2016年9月25日销售55袋至中江县凯江镇鑫发副食店,销售价格1元/袋;2016年9月25日生产的食品“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38g/袋、厂内自行检测留样15袋}45袋,2016年9月30日销售30袋至广东省中山市小橄榄浦兴达百货商店,销售价格1元/袋;2016年10月7日生产的食品“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规格:138g/袋、厂内自行检测留样15袋}30袋,2016年10月10日销售15袋至河南省新安县新城喜洋洋超市,销售价格1元/袋;2016年11月3日生产的食品“不差钱”(湘式挤压糕点){规格:32g/袋、厂内自行检测留样30袋}230袋,2016年11月6日销售200袋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龙兴食品经营部,销售价格1元/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4个品种5个批次不合格食品共计数量:400袋、厂内自行检测留样数量:82袋、销往各地的数量共计318袋,每袋销售价格均为出厂价1元。318袋不合格食品共计销售货款318元。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差钱”、“火爆系列(片)”、“火爆系列(条)”、“辣呼呼(香辣棒)”(湘式挤压糕点)等共计5份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书》,分别于2017年2月23日邮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给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区畅购百货便利店销对生产销往该处的不合格“辣呼呼(香辣棒)”(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生产日期:2016年8月11日、规格:25g/袋的}进行召回,召回数量:2袋;2017年2月23日邮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给河南省新安县新城喜洋洋超市对生产销往该处的不合格“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生产日期:2016年10月7日、规格:138g/袋的}进行召回,召回数量3袋; 2017年2月27日邮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给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龙兴食品经营部对生产销往该处的不合格“不差钱”(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生产日期:2016年11月3日、规格:32g/袋}进行召回,召回数量132袋;2017年2月27日邮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给广东省中山市小橄榄浦兴达百货商店对生产销往该处的不合格“火爆系列(片)”(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生产日期:2016年9月25日、规格:138g/袋}进行召回,召回数量:14袋;2017年2月28日邮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给中江县凯江镇鑫发副食店对生产销往该处的不合格“火爆系列(条)”(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生产日期:2016年9月20日、规格:138g/袋}进行召回,召回数量:40袋。上述“辣呼呼(香辣棒)”(湘式挤压糕点)等共计5个批次不合格食品除去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抽样时所抽取样品数量外余下的191袋不合格食品已于2017年3月5日全部召回。销售货款318元各地经销商也在退货时利用手机微信转账支付形式退还了全部货款。2017年3月6日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召回后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进行了销毁,并做好了销毁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因此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并未获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3份,证明将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书》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证明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生产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证据五:《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交办函》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单》《检验报告书》}{《中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火爆系列(条)(湘式挤压糕点)的情况通报》《检验报告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共计1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

证据六:当事人食品生产车间现场生产食品照片3张,证明在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食品生产车间时食品车间内正在从事生产(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所聘工人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所聘工人都要求持证上岗;

证件八: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记录其不合格“不差钱”、“火爆系列(片)”、“火爆系列(条)”、“辣呼呼(香辣棒)”等4个品种5该批次(湘式挤压糕点)食品的生产日期、规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汨罗市华星食品厂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差钱”、“火爆系列(片)”、“火爆系列(条)”、“辣呼呼(香辣棒)”等4个品种5个批次的(湘式挤压糕点)食品都经企业自行检验为合格食品后出厂销售的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送货单(N05941310-5941314)原件5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食品销售依据的事实;

证据十一: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2月27日、2017年2月2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书》后,第一时间邮寄《不合格食品召回函》主动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提供的《汨罗市华星食品厂不合格产品召回记录表》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5日将上述剩余的不合格食品全部召回后,于2017年3月6日进行召回处理登记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外包装袋5个,证明当事人已于2017年3月5日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召回的事实;

证据十四:《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对当事人上述案情并案调查后现场检查情况及对上述剩余的不合格食品全部召回后由当事人现场进行销毁的事实;

证据十五: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召回销毁记录报告》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不合格食品现场进行销毁情况说明的事实

证据十六:销毁不合格食品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自行销毁不合格食品时对现场销毁情况拍照的事实;

证据十七:《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上述不合格食品从生产、销售、召回、退还货款、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所生产销售的上述食品导致不合格调查说明的情况详细述说的事实。

以上证据本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真实、合法,均征求了当事人意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我们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汨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案告字〔2017〕4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所生产的上述不合格食品是在出厂时经当事人厂检验合格后方才进行销售的。且当事人能够及时主动召回,积极消除自己造成的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第一时间启动问题食品处置机制,积极做好召回处理工作,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并且认真查找原因,健全内部制度,提升食品质量安全,其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 三.46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无的,0-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