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市监办〔2021〕25号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及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法行为的
通 知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相关股室队:
为贯彻落实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及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岳市监办发〔2021〕3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本局决定从2021年6月起至11月底,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及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法行为的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及舆情易发多发的突出问题,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业态与重点行为,集中一段时间和力量,通过“排风险、查违法、广宣传、创示范”等措施,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及虚假宣传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欺诈消费的各类违法行为,推动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提升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和认知能力,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含有特殊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调制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销售食品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生产经营者及入网销售经营者,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发现问题的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等。
(二)重点场所
包括含特殊食品销售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网络平台,母婴店、药店、直销店、会议营销店、旅游购物店、跨境电商线下展示(体验)店、医疗机构及其周边等。
(三)重点问题
1.许可资质问题。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许可资质超过有效期,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虚假宣传问题。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宣传资料和销售人员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违规推销宣传,广告未经审查、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广告与批准内容不一致,利用会议、讲座、直销及咨询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等行为。
3.混放销售问题。特殊食品销售未设置专区专柜、未设立提示牌或提示牌不醒目、不符合,警示用语和消费提示未设置或不规范,与固体饮料、压片糖果、调制乳粉等普通食品、药品混放销售等。
4.行为规范问题。超许可范围生产特殊食品,生产过程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及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特殊食品未按批准注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不落实,证明文件不全、不符,产品不能有效追溯,销售过期产品,跨境电商产品二次销售等;医疗机构经营使用特医食品及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不规范、误导消费者等。
5.标签标识问题。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宣称保健功能,特殊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与注册(备案)内容不一致等。
6.网络销售问题。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自建网站交易的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第三方平台未履行入网销售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检查报告等义务;入网销售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资质信息、公示信息存在虚假宣传或含有禁止性内容,特殊食品销售主页未醒目标示有关警示用语,保健食品未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消费提示信息等。
三、主要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突出大中型商超、批发、连锁等经营单位及相关生产企业,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认真查摆整改自查问题,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相关机构对企业自查情况要跟踪问效,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及时提交自查报告。
(二)深入排查检查。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问题和重点场所,深入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单位资质不符、不按批准内容生产、非法添加、掺杂使假、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单位包括网络营销、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等非实体店,不具备经营资质,特殊食品未设置专区专柜及混放销售,宣传材料、销售人员等虚假夸大宣传、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等欺骗、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食品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等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及交易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严厉整治、对账销号,切实化解风险、规范行为。
(三)开展示范创建。以规范专区专柜销售为重点,在全市开展特殊食品销售(含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特医食品)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鼓励创新管理模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岳阳市局将选择有代表性、广泛性和典型性的县市区,适时通过推进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交流,以点带面、全市推广。示范单位应便于消费者正确、合理选购,做到证照资质齐全、经营环境有序,特殊食品分类醒目设置专区专柜、提示牌和警示用语、不与普通食品或药品等混放,摆设有消费提示或科普资料等,广告、标签标识合法合规,销售人员销售产品及宣传资料无虚假误导宣传、违规推销等行为。
(四)严查违法行为。加大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排查发现的涉及非法添加、虚假夸大宣传及广告、违法营销欺骗欺诈、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等问题,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竟争法》《广告法》等予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集中查办、曝光一批有影响力、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形成打击高压态度和震慑力。对故意恶意、情节严重的要顶格处罚、并处罚到人,涉及外部门、外地的要及时通报、通力合作,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踪到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五)加强宣传舆论。特殊食品针对老少病弱等特定人群,社会高度关注。各相关机构要把提升公众安全消费、自我防范意识和科学识别能力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评判标准,结合“食品安全宣传周”及重大节假日,突出超市、学校、医院、社区等重点场所,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举办现场科普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制作公益视频、发布消费提示、开展培训约谈、推行公开承诺、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特别是特殊食品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加强工作开展情况的宣传报道,营造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投诉举报、网络问政、网络舆情等问题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督导检查。岳阳市食安委将此项工作列入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评议考核指标重要内容。岳阳市局将组织检查组,9月中旬前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明查暗访”中期督导,召开推进会和座谈会,通报相关情况,交流推广经验,督促工作推进落实;11月中下旬对各地工作成效进行抽查检查,总结经验做法,提炼有效监管模式,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机构要认真抓好抓落实清理整治工作,做好岳阳市局检查组的中期督导和抽查检查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虚假夸大宣传、欺诈误导消费等问题,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各相关机构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组织保障。局成立严厉打击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及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法行为工作小组,副局长朱征兵任组长,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行政执法一中队、网络交易监督管理股、广告监督管理股、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和工作调度等,其他成员股、室、队依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抓好相关工作。
(二)形成合力,严格责任落实。要落实管理责任,细化责任分工,压实监管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问题不解决的机构及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牵头股室要统筹协调,内部机构、部门之间要紧密配合,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
(三)突出重点,注重工作实效。要深挖细排问题线索和隐患,把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混放销售等问题作为重中之重,把严惩违法查办案件作为重要手段,把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提升公众识别能力作为检验成效标准,切实强化具体措施,严防严控风险,达到排查一批风险、查处一批案件、规范一个行业的目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网络、广告、直销等情况监测,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共治共享。
(四)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各机构要认真梳理工作中形成的动态数据、经验做法和查办案件等信息。于8月13日、11月12日前分别将工作有关情况总结(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成效、经验做法、案件查办、存在问题及下步安排等),每月16日前将工作情况统计表及可公开典型案例(全局每2个月不少于1个)报局特殊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及时报送。
附件:工作情况统计表
汨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
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类别 |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普通食品 |
特殊食品 |
合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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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
经营 |
生产 |
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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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自查情况 |
1 |
提交自查报告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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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查发现问题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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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整改问题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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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情况 |
4 |
出动检查执法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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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检查生产经营主体 |
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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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现问题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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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中 |
虚假宣传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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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设专区专柜 |
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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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混放销售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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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 |
标签标识 |
家 |
|
|
|
|
|
||||
11 |
检查网络平台 |
家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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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测特殊食品广告 |
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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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责令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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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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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约谈企业(含网络平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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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情况 |
15 |
立案查处(含结案)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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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中 |
虚假宣传案件 |
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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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法广告案件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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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制售假冒案件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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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证照资质违法案件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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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混放销售案件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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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标签标识违法案件 |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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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其他违法行为案件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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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查办情况 |
23 |
罚设款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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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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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移送追刑处理 |
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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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处理投诉举报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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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创建情况 |
27 |
特殊食品销售示范县市区 |
个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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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殊食品销售示范单位 |
家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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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医疗机构销售使用特医食品示范单位 |
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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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情况 |
30 |
举办现场科普活动 |
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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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发布典型案例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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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发布消费提示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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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印发宣传资料 |
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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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制作公益视频(广告)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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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发布工作动态宣传报道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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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举办企业培训班 |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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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培训企业人员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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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情况 |
条目式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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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做法情况 |
条目式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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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数据为累计数据,每月16日前报送; 2.查办的典型案例需另附材料报送案件情况,经验做法需另附材料报送详细情况。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