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1
索引号 43060000/2016-686552 发布机构 汨罗市政府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6-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复议决定书(五)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汨 罗 市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汨政行复字[2016]003号

申请人:余X,男,1989年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31989xx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通讯联系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被申请人:湖南省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符X,该局局长。

申请人余浩对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服,于2016年1月30日以信函形式向汨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本机关已于2016年2月5日收到该申请。因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没有提交因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本机关于2016年2月6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亦没有向本机关说明理由,本机关视为其放弃行政赔偿请求。故本机关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余浩对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5 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邮件号码: XA44360981551),要求被申请人汨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向申请人公开该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申请人经中国邮政投递业务查询系统查询,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15 年12月12日收到上述材料。然而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的予以答复。申请人故依法提起复议,请求确认该局不予答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该局一直没有收到申请人所提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局在接到汨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方才知道申请人向该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此之前该局就已经将有关政府信息在汨罗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及该局办公楼依职权主动公开了。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查:四川省大邑县西街邮政局于2015 年12月8日受理申请人XA4360981551号邮件,于2015年12月12日到达汨罗市邮政分公司,邮件投递信息查询系统显示该邮件已经妥投,但是被申请人未收到该邮件。在本机关审理本案期间,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汨罗市分公司证实该邮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在投递过程中已经遗失。

在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时,被申请人就已经通过在网站和办公地点信息公告栏公布了全体负责人工作职责、手机号码,办事机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安排信息。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2、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对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根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于争议焦点二,本机关已经确认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邮件,故被申请人无法获知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故不存在履行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答复的义务。在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时,被申请人已经依职权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公开方式和公开内容与《信访条例》规定的主动接待信访制度和包括领导接待日、领导下访等一系列方便信访人就地反映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相符,上述做法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