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原公告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三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绝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明确了核定计税依据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我省核定计税依据的相关标准。该标准最初制定于2004年,当时下发了相关表格进行调研,广泛征求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并通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4〕70号)文件发布实施。2014年,《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延续了这一标准。该标准实施10多年来,征纳分歧较小,促进了印花税的征管,堵塞了税收漏洞。此次继续延续这一标准,未作变动。
三、修改了相关条款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税收政策的变更,《公告》相对其前身《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将标题和落款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二)将正文中的“地税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三)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已全文失效废止,删除了第十四条中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字样。(四)国地税合并之后,相关表证单书有所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申报管理规定,删除了第七条中的“报送《地方税(费、金)综合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字样,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四、明确了《公告》实施的起始日期
明确了《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