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6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对原公告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规定解读如下:
一、明确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等规定,《公告》明确了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地点:“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二、明确对磷矿石和雄黄矿石继续暂缓征收资源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4〕135号)相关规定,继续明确:“对磷矿石、雄黄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明确困难减免和灾害损失税收减免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4〕135号)等规定,删除原公告中超出授权范围的“困难减免”的表述,修改为:“在开采、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资源税。”
四、明确《公告》施行起始日期
《公告》明确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