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和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事项精神,现就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受理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负责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申请的受理工作。在法定的申报缴款期限内,纳税人可选择直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也可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相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纳税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做好代办转报事项台账登记,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转报,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收到直接提交或转报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审核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材料后,及时传递至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进行信息录入及业务审核。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可直接派员或委托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并提出初审及复核意见。省局分管局领导最终审批后,再由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将核准结果送达纳税人。
三、其他事项
对于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纳税人,各地应及时告知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和办理业务,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B栋311室(长沙市雨花区环保西路6号);联系电话:0731-85555659。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
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和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核准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并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随着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并和优化。
二、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受理。
< a="">< a="">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根据< a="">(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期限内,直接向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由省级税务机关受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由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负责受理。
三、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请资料提交方式。
为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我省提供两种申请资料的提交方式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纳税人可选择直接到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也可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相关申请资料。
四、关于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选择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相关申请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后,向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进行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局行政审批受理窗口(纳税服务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五、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仅提供一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