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
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发布后,各地陆续反映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经研究,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的后续管理。
六、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此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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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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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 |||||||||||||||||||
所属年度: | |||||||||||||||||||
纳税人名称(盖章): | 纳税人识别号: |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 |||||||||||||||||
行次 | 被投资企业情况 | 非货币性资产情况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基本信息 | 本年税收金额 | 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 | 结转以后年度递延确认所得税收金额 | |||||||||||||
企业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务机关 | 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 | 公允价值 | 账面价值 | 计税基础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年度 | 本年账载金额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 | 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 | 分期均匀确认税收所得额 | 前四年度 | 前三年度 | 前二年度 | 前一年度 | 本年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5-7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13-9 | 19=[本表第10列-第13列(第1年该项目填报时)]或=[上年度明细表的相应行次第19列-本表第13列(以后递延期间该项目填报时)]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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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4 | |||||||||||||||||||
5 | |||||||||||||||||||
6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表填报内容及所附证明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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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 | ||||||||||||||||||
填表说明: | |||||||||||||||||||
1.本表适用于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和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每年确认税收金额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 |||||||||||||||||||
2.纳税人应以被投资企业为单位逐行填列。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对同一家企业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应作为一项投资项目进行填报;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两个及以上不同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投资业务,则作为不同的投资项目分别填报。 | |||||||||||||||||||
3.第8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实现年度”:是指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年度。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 |||||||||||||||||||
4.第9列“本年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规定在所属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
5.第10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本列只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税收确认转让收入实现年度的当年填报,以后递延期间不再填报。 | |||||||||||||||||||
6.第11列“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的年度数。 | |||||||||||||||||||
7.第12列“分期均匀确认税收所得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等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税收金额)除以分期确认税收所得年限。 | |||||||||||||||||||
8.第13列“本年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所属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包括纳税人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股权、投资收回或注销时,须一次性确认的在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
9.“递延纳税差异调整额”:纳税调整减少的,以负数表示;纳税调整增加的,以正数表示;第18列“本年”为所属年度,第17至14列为依次从所属年度往前倒推的年度。 | |||||||||||||||||||
10.第19列“结转以后年度递延确认所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结转以后年度的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