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博辉先生:
你于2019年8月28日向我局提出设置门店招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在位于汨罗市劳动南路42号门面设置豪爵铃木销售店门店招牌和施工期间临时占用人行道的行政许可,门店招牌设置有效期自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5日,临时占用人行道有效期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6日,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1、门店招牌设置施工期间,必须确保行人安全通行,采用标准的围挡设施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确保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2、门店招牌须按提交设计效果图设置,审定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期限不得擅自更改。保证门店招牌安全牢固、美观,如因门店招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你完全负责。
3、门店招牌如有脱色、破损、陈旧影响市容观瞻和安全等现象,必须在七天内翻新、更换或拆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019年9月2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