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城管许(准)字〔2019〕133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汨罗市城管执法局   日期:2019-09-06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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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汨城管许(准)字〔2019〕133

冯虹女士

你于201992日向我局提出设置门店招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在位于汨罗市建设西路42号门面设置觅轩门店招牌和施工期间临时占用人行道的行政许可,门店招牌设置有效期自201997日至202096日,临时占用人行道时间为2019922019年9月6日并请做好以下工作:

1、门店招牌设置施工期间,必须确保行人安全通行,采用标准的围挡设施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时清运装修垃圾确保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2、门店招牌须按提交设计效果图设置,且规格必须与西侧相邻门店招牌版面一致、上下平齐,审定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期限不得擅自更改。保证门店招牌安全牢固、美观,如因门店招牌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你完全负责。

3、门店招牌如有脱色、破损、陈旧影响市容观瞻和安全等现象,必须在七天内翻新、更换或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你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01994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