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汨城管许(准)字〔2019〕139号
刘邦先生:
你(单位)于2019年9月3日向我局提出因开业宣传活动需临时占用公共场地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临时占用汨罗市建设中路步步高超市前坪公共场地,设置帐篷6个、充气拱门1个、宣传展板1个用于开业宣传活动。活动举办期间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安全通行、不得损坏周边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鞭炮)无噪音扰民现象,并确保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和活动现场安全。临时占用公共场地有效期为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8日(2天),到期后请自行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届时,你(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019年9月6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决定机关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