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4-11-04 15:24
浏览量:1 | | | |

  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医保函〔2024〕53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过程中涉及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二、关于几种互认情形的价格政策

  (一)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二)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三、相关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并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做好价格信息公示及价格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