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9-04-12
索引号 507/2017-706834 发布机构 汨罗市档案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档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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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程序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4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在目录所列737项中,第691、692、693项实施机关均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691项
项目名称:“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出卖、转让、赠送档案对方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
名或自然人、个人姓名、所在地;
4、 提供档案目录清单及档案复印件。
许可时限:1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法制办工作人员(电话0730-522227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日书面
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
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事项属于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 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 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法制办初审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
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初审人员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2、档案数量较多,申请人不便于或不能够将其全部复印提供复印件的,由初审人员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或个人的所在地现场初审;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法制办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法制办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并阐述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充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法制办负责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法制办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许可事项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自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档案行政执法违法和错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第692项
项目名称:“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实施机关:省档案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693项
项目名称:“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
实施机关:省档案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湘政办发[2004]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目录所列140项中,有4项属于档案部门实施
第126项
项目名称:“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127项
项目名称:“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实施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128项
项目名称:“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协定的备案”
实施机关:省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129项
项目名称:“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实施机关:城市建设档案馆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004年8月2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明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实施,涉及档案管理的审批项目3项:
1、专业档案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具体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审批
实施机关:国家档案局、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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